不少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觉得“只要我不签补偿协议,征收方就不能拆我的房子”。可是,律师提醒大家,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甚至很多拆迁户因为这种想法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在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往往没有签补偿协议,征收方同样会来强拆房屋。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征收方会给被征收人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又是行政机关申请司法强拆的前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征收方在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是有权向征收方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这也是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