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为本案被告,原告起诉要求委托人返还借款10万元,但该款项其实是原告对双方合伙经营药店的投资,涉案的10万元仅是原告多笔投资款中的第一笔。合伙经营失败,双方发生争议,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是否需要返还原告10万元投资款?且看荣罡律师分析。
2019年6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双方共同投资、合伙经营酒店,合作初始即产生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合作。2020年8月原告起诉被告称,转账给被告的10万元为借款,要求其偿还本金和利息,并提交银行打印的转账回单作为证据,回单载明了转款日期、付款方和收款方的信息、转账金额及附言内容“刘某开饭馆借款”。被告多次咨询后,决定委托荣罡律师代理该案。
荣罡律师举证证明了原告没有书面借款凭证,仅有转账记录。转账记录虽附言借款,但其为原告单方行为,在被告接收款项时无从知晓附言内容。所以,原、被告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仅对第一笔转账提起诉讼,而该转账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须结合原告系列投资行为的整体背景考虑。在没有合伙协议等直接证据的前提下,梳理所有与原告参与经营、共担风险有关的痕迹,充分收集能够证明原、被告在涉案转款发生时存在合伙关系的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转账的性质为投资。法庭上原告对于我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事项均作出了其他解释,认为不能证明其从涉案转款时已开始加入合伙经营,但未再提交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过诉前调解和庭前会议后,由院长开庭亲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在未能提交借条、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单凭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贷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主张涉案10万元是原告投资款项,并提交了大量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综上,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是借款还是投资方面存在疑点,本案原告没有书面借款凭证,仅有转账记录。转账记录虽附言借款,但其为原告单方行为,在被告接收款项时无从知晓附言内容,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本案经过诉前调解和庭前会议后,由院长开庭亲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在未能提交借条、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单凭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贷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主张涉案10万元是原告投资款项,并提交了大量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综上,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民间投资、借贷行为已经十分普遍,但是很多人缺乏风险意识,尤其是小标的的款项,没有规范的书面凭证,未履行规范的出资程序,甚至口头约定都模糊不清,并且无从考证。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举证十分困难,造成了案件标的小,事实复杂难辨,调查取证困难,工作量大的情况。本案的工作过程和结果对复杂小标的借贷、投资争议案件具有典型参考意义,也凸显了对于此类案件结果走向起决定作用的,是律师的工作技能和用心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