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约定离职后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在此情况下,公司拖欠员工的工资能否要回?且听荣罡律师来分析。
郭某自2015年10月入职某公司至2020年10月11日离职,在职期间担任该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月工资17941元。自2017年1月起,公司每月均拖欠郭某部分工资不予发放,且郭某已连续工作满10年,应当享受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但其在职期间未实际享受带薪年休假。离职时,郭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修年休假的补偿无果,郭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却以郭某的离职协议中约定无任何劳动争议为由,全部驳回了郭某的仲裁请求。
郭某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内容基本和仲裁内容一致,一审法院认为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协议书中条款可能存在对其不利内容的情形下,签署了离职协议,应对其所签署的书面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协议书中明确载明了离职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奖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并约定双方再无争议,以及确认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提出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权利主张或异议。因此,法院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仲裁、一审全部败诉后,郭某找到荣罡律师进行咨询。律师经过详细分析,告诉他本案还有转机,并制定出诉讼方案,于是郭某委托荣罡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
2021年9月,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的内容,改判公司支付应拖欠薪资。
本案中,原告郭某没有经过仔细阅读就签署了离职协议,且在未搜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了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被驳回的情况下又提起诉讼,但因未提供新的证据而被法院一审驳回诉讼。
荣罡律师帮助郭某搜集、整理各项对郭某有利的证据,充分证明公司尚欠郭某工资及未休年休假的补偿金。2021年9月,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的内容,改判公司向郭某支付拖欠的工资3万元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1.3万余元。
劳动者在签署离职协议时,要仔细阅读离职协议的内容,并对有争议的内容及时提出异议。二审中,我们将劳动者与公司方对于争议事项的录音提交法庭,足以证明劳动者明确表示对2017年的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事项存在争议,对于协议中表述的无争议条款不予认同。因此,劳动者以声明保留其他异议权利的概括性兜底条款并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内容无效。劳动者有权就其异议事项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