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是大学同学,双方交往时间很长,彼此十分了解,感情和睦。大学毕业后,他们在郑州定居,生活得十分惬意。原本在大家眼中和睦恩爱的夫妻二人,却因婚后孩子抚养问题等生活琐事争吵不休,直至走到婚姻崩溃的边缘。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直内向、老实的张某在婚内出轨且有一名私生女。这些事实彻底颠覆了王某的认知,令她一度精神萎靡,但为了孩子,她还是振作了起来,积极地面对生活,并将以上遭遇诉诸法律,走上维权之路。
2014年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9年9月,张某提起与王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王某人民币350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已两岁。王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王某一直担心张某不会再给予其他补偿,起诉也没有用,且经过多次咨询都认为无法获得赔偿。
荣罡律师接到咨询后,认真地解答了王某的疑问。对律师产生信任后,王某又多次就自己的顾虑向荣罡咨询,荣罡律师经过分析,告诉她本案还有转机。离婚时张某支付这笔钱,是因婚后女方照顾家庭较多,且女方经济困难,男方给予的经济补偿并不包括男方出轨给女方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律师的话再次点燃了王某的信心,于是她委托荣罡律师代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在法庭上,张某多次强调已经一次性给予王某补偿金,不能再重复诉讼的主张,被荣罡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况,王某要求支付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经济补偿金,两个案子所主张的项目不同,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也不一样,张某的观点应全部被驳回。最终,法院采纳了荣罡律师的观点。
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王哓洁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后,第一时间对王某的上诉要求给予肯定,当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瞒过错行为,是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还伤及无辜的子女,败坏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本案中,即便是离婚后发现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也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