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代理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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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罡律所:离婚纠纷诉讼案件分析

王某和张某系夫妻,王某由于婚前缺乏对张某性格的了解,两人在婚后的生活中时常产生摩擦。虽有爱情为支撑,但张某由于缺乏对情绪的控制,屡屡的过激行为使王某难以忍受。婚后不久,王某便不辞而别,独自飞往美国生活,后来通过国内朋友联系到荣罡律师,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与张某的夫妻关系。

本案代理律师荣罡律所琼伟格律师

感情破裂需拿证据

男方张某是一位医药公司老板,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不满20岁的王某。两人恋爱后,张某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了王某很多支持,并帮助王某进入体制内,成为一名省级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由于工作应酬增多,家庭生活中对王某的陪伴和关心愈发减少。两人相处的时间越来越少,摩擦和分歧却日益增多。王某随着阅历的增加,对自己的人生产生了新的感悟和要求,认为当前并不是自己想要的生活,萌生出结束婚姻的想法,奈何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对王某纠缠不休,给王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干扰。王某害怕张某出现过激行为,只得暂缓离婚,并通过朋友的介绍联系到荣罡,表达了自己想要离婚的诉求。荣罡律师经过分析后告诉王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这一离婚理由受主观影响较大,建议王某在准备出国手续的同时,留心收集未来诉讼需要的证据材料。王某在出国前,又一次向张某提出离婚,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情急之下,张某失控动手打了王某,王某随即报警,并在警方留下了出警记录。走出警察局,身心俱疲的王某对张某不辞而别,一人飞往美国。

家庭暴力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由于二人婚后未育,且王某对婚内财产未做任何要求,只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追求新的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而从事实上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有无和好可能这四个方面综合分析。鉴于判断感情破裂的标准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且张某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如果没有法律上明示的法条依据,王某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难度较大。加上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出庭,而王某在起诉前已经出国,且因惧怕张某的纠缠而不愿回国,这也加大了离婚的难度。

好在王某事先在荣罡律师的指导下,已收集了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确凿证据,又有出警记录作为佐证,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王某委托荣罡律师的授权委托手续通过了中国在美国使领馆的公证和认证,可证明王某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出庭,王某又通过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代替出庭,避免了与张某的再次见面。最终,在荣罡律师的代理下,王某在不回国的情况下,顺利地通过诉讼解除了同张某的婚姻关系,彻底摆脱了张某的纠缠。

荣罡律所琼伟格律师说法:

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但判断标准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法律上较难量化,因此,法律通过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如下判断标准:(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但任何客观事实,只有掌握了能入卷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审判程序中质证、认证程序,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法律事实并做出判决的证据。因此,当事人需要在诉前与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并积极准备证据材料,以满足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从而实现诉求。本案中,王某在荣罡律师的指导下,收集了能证明张某家暴的出警记录,并且准备了通过使领馆公证认证的委托手续,因而得以在不亲自出庭的情况下,顺利解除同张某的婚姻关系。

琼伟格律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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